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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谈隐形眼镜列入第Ⅲ类医疗器械监管的法理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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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5 20: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宁波-杨兴通 于 2016-5-5 20:15 编辑

      2014年下半年本人写过一篇15000余字的《对隐形眼镜零售环节监管体制的思考》,当时曾引起过中国眼镜协会和各地方眼镜协会领导的重视,也通过眼镜人论坛、微信平台、Q群、微信群等途径在广大眼镜人群体中引发热议。近年来,中国眼镜协会和各地方眼镜协会对于隐形眼镜医疗器械许可证问题也非常重视,去年的全国两会上,中国眼镜协会通过全总系统的全国政协委员提交了关于要求禁止网络销售隐形眼镜的提案,在中国眼镜协会丹阳召开的理事会会议上,福建省眼镜协会领衔十余家地方眼镜协会提出要求取消隐形眼镜医疗器械许可证制度的动议并多次与国家药食监总局沟通协调,不少地方眼镜协会也通过各种方式与对应地方药食监局协调隐形眼镜监管问题。。。
       但遗憾的是,监管部门不仅没有听取行业呼声,修订出切合我国国情和眼镜行业实际的隐形眼镜监管新规,反而机械地遵循2014新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大幅度“强化”对隐形眼镜医疗器械许可证的监管(处罚),而不少地方监管部门则趁机“搭便车”塞进部门利益的“私货”。。。
       隐形眼镜从十多年前“突然”被列入第Ⅲ类医疗器械监管起,眼镜行业就一直对其存有异议,就此问题本人也曾多次和地方药食监局的有关人员“探讨”过:问普通软性隐形眼镜为什么属于第Ⅲ类医疗器械,答曰隐形眼镜属于“植入性”医疗器械所以列入第Ⅲ类医疗器械;辩曰普通软性隐形眼镜只是附着于眼球器官表面而已何来的“植入”呀,答曰眼皮一眨一闭不就在体内了吗;愤而爆粗曰TT不仅附着于一人器官表面而且深入另一人体内怎么只属于第Ⅱ类医疗器械呢,幽幽然答曰国家法律规定隐形眼镜属于第Ⅲ类医疗器械我等地方监管部门只得照章办事也。。。
       故问题的结症在于当初把普通软性隐形眼镜列入第Ⅲ类医疗器械的法律依据是什么?随着政府信息公开的推进,现在我们已经能够搜索到不少与医疗器械相关的法律法规条文,仅在《医疗器械分类目录》里看到普通软性隐形眼镜归类于“6822 医用光学器具、仪器及内窥镜设备下第1个分项“植入体内或长期接触体内的眼科光学器具”(和眼人工晶体等同级别)
6822 医用光学器具、仪器及内窥镜设备
1
植入体内或长期接触体内的眼科光学器具
眼人工晶体、角膜接触镜(软性、硬性、塑形角膜接触镜)及护理用液、眼内填充物(玻璃体等)、粘弹物质、灌注液(重水、硅油)

2
心及血管、有创、腔内手术用内窥镜
有创内窥镜(腹腔镜、关节镜、肾镜、胰腺镜、椎间盘镜、脑窦镜、胆道镜)、心及血管内窥镜(心内窥镜、血管内窥镜)、腔内手术用内窥镜(经尿道电切镜、用于高频电切手术用的纤维内窥镜及硬管内窥镜)

3
电子内窥镜
上消化道、支气管、大肠、结肠、胰腺等电子内窥镜


       但逐条研读比对《医疗器械分类规则(总局令第15号)》(2016.1.1开始实施的2015年版)及其附件《医疗器械分类判定表》,均无法得出将普通软性隐形眼镜因为属于“植入体内或长期接触体内的眼科光学器具”应当归类于第Ⅲ类医疗器械的法条依据,但却能找到普通软性隐形眼镜至多只能列入第2类医疗器械的法条依据:
     比照《医疗器械分类规则》第三条和第五条相关条款内容,普通软性隐形眼镜属于“暂时性”接触于人体“皮肤/腔道)”的“其他无源器械”,据此查对《医疗器械分类判定表》,普通软性隐形眼镜应该归类于类医疗器械但依据《医疗器械分类规则》第六条“(八)以无菌形式提供的医疗器械,其分类应不低于第二类”的规定,普通软性隐形眼镜初始状态属于无菌包装,故其应该归类于类医疗器械具体内容见附后的《医疗器械分类规则》全文及其《医疗器械分类判定表》相关条款文字后的粗体字部分是本人附加的文字说明)。
而比照2000年版《医疗器械分类规则》及其附件《医疗器械分类判定表》得出的结论也是普通软性隐形眼镜应该归类于类医疗器械并且2000年版《医疗器械分类规则》里并没有如同2015年版《医疗器械分类规则》第六条“(八)以无菌形式提供的医疗器械,其分类应不低于第二类”及类似特异条款,故在2015年版《医疗器械分类规则》实行以前,普通软性隐形眼镜只能够归类于类医疗器械
   2015年版《医疗器械分类规则》第六条规定“医疗器械的分类应当根据医疗器械分类判定表(见附件)进行分类判定”,2000年版《医疗器械分类规则》第三条规定 “本规则用于指导《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的制定和确定新的产品注册类别”,第六条规定“实施医疗器械分类的判定原则(一)实施医疗器械分类,应根据分类判定表进行”。就是说《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的制定必须依照《医疗器械分类规则》及其附件《医疗器械分类判定表》的规定进行,现行《医疗器械分类目录》普通软性隐形眼镜列入类医疗器械,无论从2015年版还是2000年版的《医疗器械分类规则》及其附件《医疗械分类判定表》中均找不到对应的法条依据和法理基础:《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将普通软性隐形眼镜列入第Ⅲ类医疗器械的唯一“理由”是认定普通软性隐形眼镜属于“植入体内或长期接触体内的眼科光学器具”,依据《医疗器械分类规则》普通软性隐形眼镜肯定不属于和眼人工晶体一样“植入体内”,那只能算“长期接触体内的眼科光学器具”,但依据《医疗器械分类规则》对于医疗器械接触人体时限的界定,普通软性隐形眼镜只能算作24小时以内的“暂时性”而非30天以上的“长期”,并且《医疗器械分类规则》及其附件《医疗器械分类判定表》对医疗器械接触人体部位只有“皮肤/腔道(口)”、“组织/创伤”、“血循环/中枢”三个分类,而没有“体内”此类表述含混不清的分类概念。
       总而言之,《医疗器械分类目录》里将普通软性隐形眼镜列入类医疗器械的依据“长期接触体内的眼科光学器具”,根本不存在任何法理依据,只是当初为了将普通软性隐形眼镜列入类医疗器械而专门编织起来的漏洞百出的非法律用语。相对于《医疗器械目录分类》,由国务院总理令签署发布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由药食监总局局长令签署发布的《医疗器械分类规则》及其附件《医疗器械分类判定表》是其上位法,作为下位法和工作细则的《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必须遵循和界定在上位法的法条和法理的框架内,而不可以以部门红头文件、答复函等内部文书突破和对抗上位法。
       归本溯源,当初隐形眼镜“突然”被列入类医疗器械严管,一方面是那些年刚好国际隐形眼镜行业巨头博士伦、强生等先后出现群体性质量事件,国内的隐形眼镜品牌厂商也纷纷“跟进”出事,在新闻舆论的放大下闹得纷纷扬扬(其实问题都出在生产环节的原材料和生产工艺上面,并且相对于世界上和国内数以亿计的消费群体基数来算,真的只能说是极小概率事件),而另一方面当时国内监管部门的掌门人素以作风强悍、行事任性著称,由其领导下的该监管部门当初推行的不少监管制度和举措至今仍遗害于不少行业和广大人民群众,眼镜行业只是其中一个小小的受害行业和群体之一。
十八大以来,习李新政一系列革旧除弊、依法施政、简政放权、减负增效方针政策深得民心,新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已于201461日起施行,新版《医疗器械分类规则》及其附件《医疗器械分类判定表》也于201611日起实施,希望国家药食监总局在上述法规规章的框架下,在充分考虑国内眼镜行业实际及行业呼声的基础上,尽快调整现行《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中有关普通软性隐形眼镜的不当分类,以实际行动来提高眼镜行业的“获得感”。




        题外的话:将普通软性隐形眼镜从类医疗器械变更为类医疗器械,根本不会改变对普通软性隐形眼镜的质量和安全性的监管,因为按照现行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生产环节类医疗器械类医疗器械的监管基本上是一样的,唯一的区别只是类医疗器械的医疗器械注册证需要向国家药食监总局申办而类医疗器械向省级药食监局申办;而在流通环节,类医疗器械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而类医疗器械也需要向药食监部门备案,并且《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还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制度”,也就是说类医疗器械批发环节的监管力度和类医疗器械的监管力度基本上是一样的。而普通软性隐形眼镜的零售环节,对产品本身的质量和安全性是完全没有控制力的,零售环节只需要做到从合规渠道进合规产品并注意产品的保质期和储存条件即可充分保证所销售的普通软性隐形眼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对于这一点,无论实行类医疗器械的备案制度还是类医疗器械得许可证制度,实际监管效果都是一样的。
        事实上,普通软性隐形眼镜零售环节主要问题不是产品本身的质量和安全性问题,而是如何提高隐形眼镜的验配水平和规范验配流程的问题,而这是现行隐形眼镜许可证制度基本上没有涉及的范围,并且以药食监系统现有的人员配备和技术知识不可能完成的任务。相比较而言,由地方眼镜协会在行业内开展隐形眼镜验配技术培训和验配流程指导,对于提高零售环节隐形眼镜的验配水平和规范验配流程有着先天的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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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人数 10威望 +80 金钱 +90 收起 理由
程总 + 10
pxlyj2003 + 10 很给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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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esuifeng + 10 很给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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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5-5 20:1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宁波-杨兴通 于 2016-5-5 20:16 编辑

     医疗器械分类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器械分类,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用于指导制定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和确定新的医疗器械的管理类别。
  第三条 本规则有关用语的含义是:
  (一)预期目的
  指产品说明书、标签或者宣传资料载明的,使用医疗器械应当取得的作用。
  (二)无源医疗器械
  不依靠电能或者其他能源,但是可以通过由人体或者重力产生的能量,发挥其功能的医疗器械。  (普通软性隐形眼镜属于无源医疗器械
  (三)有源医疗器械
  任何依靠电能或者其他能源,而不是直接由人体或者重力产生的能量,发挥其功能的医疗器械。
  (四)侵入器械
  借助手术全部或者部分通过体表侵入人体,接触体内组织、血液循环系统、中枢神经系统等部位的医疗器械,包括介入手术中使用的器材、一次性使用无菌手术器械和暂时或短期留在人体内的器械等。本规则中的侵入器械不包括重复使用手术器械。(普通软性隐形眼镜不属于侵入器械
  (五)重复使用手术器械
  用于手术中进行切、割、钻、锯、抓、刮、钳、抽、夹等过程,不连接任何有源医疗器械,通过一定的处理可以重新使用的无源医疗器械。(普通软性隐形眼镜大多属于重复使用但不属于手术器械
  (六)植入器械
  借助手术全部或者部分进入人体内或腔道(口)中,或者用于替代人体上皮表面或眼表面,并且在手术过程结束后留在人体内30日(含)以上或者被人体吸收的医疗器械。(普通软性隐形眼镜仅附着于眼球角膜表面无需借助手术手段,并且每次连续佩戴时间不可能超过24小时,故不属于植入器械
  (七)接触人体器械
  直接或间接接触患者或者能够进入患者体内的医疗器械。(普通软性隐形眼镜属于接触人体器械
  (八)使用时限
  1.连续使用时间:医疗器械按预期目的、不间断的实际作用时间;
  2.暂时:医疗器械预期的连续使用时间在24小时以内;(普通软性隐形眼镜说明书建议每天最长连续佩戴时间不超过14小时并提示严禁睡眠时间佩戴,故属于“暂时”属性
  3.短期:医疗器械预期的连续使用时间在24小时(含)以上、30日以内;
  4.长期:医疗器械预期的连续使用时间在30日(含)以上。
  (九)皮肤
  未受损皮肤表面。
  (十)腔道(口)
  口腔、鼻腔、食道、外耳道、直肠、阴道、尿道等人体自然腔道和永久性人造开口。(普通软性隐形眼镜附着于眼球角膜前表面,某种意义上也可以理解为处于腔道(口)内,但本规则尚未将眼球角膜前表面列为“腔道(口)”)
  (十一)创伤
  各种致伤因素作用于人体所造成的组织结构完整性破坏或者功能障碍。
  (十二)组织
  人体体内组织,包括骨、牙髓或者牙本质,不包括血液循环系统和中枢神经系统。
  (十三)血液循环系统
  血管(毛细血管除外)和心脏。
  (十四)中枢神经系统
  脑和脊髓。
  (十五)独立软件
  具有一个或者多个医疗目的,无需医疗器械硬件即可完成自身预期目的,运行于通用计算平台的软件。
  (十六)具有计量测试功能的医疗器械
  用于测定生理、病理、解剖参数,或者定量测定进出人体的能量或物质的医疗器械,其测量结果需要精确定量,并且该结果的准确性会对患者的健康和安全产生明显影响。
  (十七)慢性创面
  各种原因形成的长期不愈合创面,如静脉性溃疡、动脉性溃疡、糖尿病性溃疡、创伤性溃疡、压力性溃疡等。
  第四条 医疗器械按照风险程度由低到高,管理类别依次分为第一类、第二类和第三类。
  医疗器械风险程度,应当根据医疗器械的预期目的,通过结构特征、使用形式、使用状态、是否接触人体等因素综合判定。
  第五条 依据影响医疗器械风险程度的因素,医疗器械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一)根据结构特征的不同,分为无源医疗器械和有源医疗器械。
  (二)根据是否接触人体,分为接触人体器械和非接触人体器械。
  (三)根据不同的结构特征和是否接触人体,医疗器械的使用形式包括:
  无源接触人体器械:液体输送器械、改变血液体液器械、医用敷料、侵入器械、重复使用手术器械、植入器械、避孕和计划生育器械、其他无源接触人体器械。(普通软性隐形眼镜应该归类于“其他无源接触人体器械”
  无源非接触人体器械:护理器械、医疗器械清洗消毒器械、其他无源非接触人体器械。
  有源接触人体器械:能量治疗器械、诊断监护器械、液体输送器械、电离辐射器械、植入器械、其他有源接触人体器械。
  有源非接触人体器械:临床检验仪器设备、独立软件、医疗器械消毒灭菌设备、其他有源非接触人体器械。
  (四)根据不同的结构特征、是否接触人体以及使用形式,医疗器械的使用状态或者其产生的影响包括以下情形:
  无源接触人体器械:根据使用时限分为暂时使用、短期使用、长期使用;接触人体的部位分为皮肤或腔道(口)、创伤或组织、血液循环系统或中枢神经系统。(普通软性隐形眼镜附着于眼球角膜前表面,既非“创伤或组织更非“血液循环系统或中枢神经系统”,故其接触人体部位只能归结于“皮肤或腔道(口)”,使用时限属于“暂时使用”)
  无源非接触人体器械:根据对医疗效果的影响程度分为基本不影响、轻微影响、重要影响。
  有源接触人体器械:根据失控后可能造成的损伤程度分为轻微损伤、中度损伤、严重损伤。
  有源非接触人体器械:根据对医疗效果的影响程度分为基本不影响、轻微影响、重要影响。
  第六条 医疗器械的分类应当根据医疗器械分类判定表(见附件)进行分类判定。有以下情形的,还应当结合下述原则进行分类:
  (一)如果同一医疗器械适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分类,应当采取其中风险程度最高的分类;由多个医疗器械组成的医疗器械包,其分类应当与包内风险程度最高的医疗器械一致。
  (二)可作为附件的医疗器械,其分类应当综合考虑该附件对配套主体医疗器械安全性、有效性的影响;如果附件对配套主体医疗器械有重要影响,附件的分类应不低于配套主体医疗器械的分类。
  (三)监控或者影响医疗器械主要功能的医疗器械,其分类应当与被监控、影响的医疗器械的分类一致。
  (四)以医疗器械作用为主的药械组合产品,按照第三类医疗器械管理。(普通软性隐形眼镜不属于此类
  (五)可被人体吸收的医疗器械,按照第三类医疗器械管理。(普通软性隐形眼镜不被人体吸收
  (六)对医疗效果有重要影响的有源接触人体器械,按照第三类医疗器械管理。
  (七)医用敷料如果有以下情形,按照第三类医疗器械管理,包括:预期具有防组织或器官粘连功能,作为人工皮肤,接触真皮深层或其以下组织受损的创面,用于慢性创面,或者可被人体全部或部分吸收的。(普通软性隐形眼镜不属于此类
  (八)以无菌形式提供的医疗器械,其分类应不低于第二类。(普通软性隐形眼镜初始状态属于无菌包装
  (九)通过牵拉、撑开、扭转、压握、弯曲等作用方式,主动施加持续作用力于人体、可动态调整肢体固定位置的矫形器械(不包括仅具有固定、支撑作用的医疗器械,也不包括配合外科手术中进行临时矫形的医疗器械或者外科手术后或其他治疗中进行四肢矫形的医疗器械),其分类应不低于第二类。(普通软性隐形眼镜不属于此类
  (十)具有计量测试功能的医疗器械,其分类应不低于第二类。(普通软性隐形眼镜不属于此类
  (十一)如果医疗器械的预期目的是明确用于某种疾病的治疗,其分类应不低于第二类。(普通软性隐形眼镜不属于此类
  (十二)用于在内窥镜下完成夹取、切割组织或者取石等手术操作的无源重复使用手术器械,按照第二类医疗器械管理。
  第七条 体外诊断试剂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分类。
  第八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根据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情况,及时对医疗器械的风险变化进行分析、评价,对医疗器械分类目录进行调整。
  第九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可以组织医疗器械分类专家委员会制定、调整医疗器械分类目录。
  第十条 本规则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2000年4月5日公布的《医疗器械分类规则》(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5号)同时废止。
file:///C:\Users\yxt\AppData\Local\Temp\ksohtml\wpsAE67.tmp.png医疗器械分类判定表
接 触 人 体 器 械
无 源医疗 器 械

          使用状态

使用形式
暂时使用
短期使用
长期使用
皮肤
/腔道
(口
创伤
/组织
血循环
/中枢
皮肤
/腔道
(口)
创伤
/组织
血循环
/中枢
皮肤/腔道
(口)
创伤
/组织
血循环
/中枢
1
液体输送器械
2
改变血液体液器械
3
医用敷料
4
侵入器械
5
重复使用手术器械
6
植入器械
7
避孕和计划生育器械
(不包括重复使用手术器械)
8
其他无源器械
有源医疗器械
          使用状态
使用形式
轻微损伤
中度损伤
严重损伤
1
能量治疗器械
2
诊断监护器械
3
液体输送器械
4
电离辐射器械
5
植入器械
6
其他有源器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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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6 10:32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应该严格控制生产企业,而对于销售的店来说,只是一个转手过程,接触不到内部任何东西,你能说有要许可证的个人才能配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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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  发表于 2016-5-15 1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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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5 20:4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杨老师,辛苦了,眼镜界特别是眼镜协会缺少你这样有正义感有才能的人,希望有好的结果。作品最好能转发到李总理。

点评

求小李同志的微信/QQ号/邮箱  发表于 2016-5-8 1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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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5 20:15 | 显示全部楼层
只能说杨老师你太有才了
发表于 2016-5-5 20:23 | 显示全部楼层
宁波-杨兴通 发表于 2016-5-5 20:11
《医疗器械分类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器械分类,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则。 ...

隐形眼镜=鸡肋,网上做烂了
发表于 2016-5-5 20:36 | 显示全部楼层
等待时间的改变!
发表于 2016-5-5 20:57 | 显示全部楼层
杨版主 辛苦了 ,支持原创
发表于 2016-5-5 20:5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能改变,将是中小眼镜店的福音,杨老师是功臣。
发表于 2016-5-5 22:42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杨老师,眼镜协会可以发挥一点作用。但个人认为希望不大,不要抱太大幻想,中国眼镜协会是希望继续作为第三类的,这对大牌眼镜店垄断高档隐形眼镜销售有利,办个证对他们不算什么。这只能管住大部分的小店。
也算是官商勾结吧,最大的得利者是药监。当年的药监是最黑的,历史已经证明。
看来只能反映到党中央国务院才行。眼镜协会,食药监这块意义不大。
中国眼镜协会更可怕,眼镜店办生产许可证有功劳;当时是和质监局一起的。
永远不要想官商勾结,吃亏的永远是商。。中国眼镜协会代表的是大牌连锁店,不会代表我们小店的。
发表于 2016-5-6 07:39 | 显示全部楼层
看来人家还不想放这块肉,你喊疼也没用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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