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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谁有眼镜店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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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27 13: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大家谁有眼镜店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呀,发一份参考一下,感激不尽!还有一点,对于我们这样的个体是怎么样为员工买保险的呢?如果不买是怎么做的呢?谢谢!
发表于 2012-12-27 18:17 | 显示全部楼层
.   每个地区的劳动局都提供有劳动合同范本,按着那个签即可。其实签合同的意义在于发生争议仲裁时有所依据,劳动合同这块儿比较特殊,如果你签的合同上的同容与劳动法有出入,在仲裁时一样等于废纸,不被不律所认可。比如有的店签合同时不写加班工资或写的加班工资不是法定的双倍或三倍工资,都是无效的,该写的你没写,也一样是违法无效。
    现在的劳动合同是用来保护员工的,涉及到工资、加班费、假期、养老保险、工种、辞退条件等等,你少了一样,那员工有合同为证,来吧,全部补上,从合同签定之日起算起,这个你是没得说的,不管你合同上写没写,依法该给的你都得给。相反合同对员工却没什么实际约束力,比如合同规定的员工得在企业上几年班,但他该走照样走,你企业拿着合同去法院起诉他?根本不现实。企业违约了员工不需要打官司,劳动局一个电话把你叫去就直接仲裁宣判了,而员工违约呢?拍拍屁股走就行了,企业要想追回损失得上法院起诉,劳动局找不到员工也没义务替你去找员工,你说你签这合同有什么意义?本来他还没想着要去告你,结果你合同一签把他的维权意识给唤醒了,第一个人吃螃蟹把你告赢了,发现原来去告你竟是如此地容易,那接下来就会有第二个、第三个的连锁反应。
    想给、该给员工的你就给点,内部规定,什么什么条款讲清楚,口头宣布,照着执行就行了,不是劳动局逼着你签,不是极其重要、月薪过万的高级人才,有什么必要签合同?当然不签合同也是违法的,民不告官不究吧。
发表于 2012-12-27 22:4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2# 弦音


   话是说道心坎上去了,不过你这是怂恿我们犯罪啊·····
发表于 2012-12-27 23:1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2# 弦音


   在中国这样的局面下,老板想签合同,无非是为了防止人才流失或核心人员跳槽到竞争对手上去。我感觉比合同更重要的是老板跟员工之间的诚信。比如说西方的契约精神(跟我们当前的文明,礼仪,诚信大国不沾边)。最近恒大俱乐部跟孔卡,孔卡闹着要转会,要罢工,而恒大就跟他说,你不安合同来,我就告到你全球禁赛!恒大的模式想西方,尊重契约精神,在西方你签了合同未干完,跟老板说:“我干得不开心,我想走”老板只会当他随便说说。要是在东方(受中国文化熏陶的国家),那意味着你该走了。另外像韩国的员工,你要在大企业敢胡来,他这一辈子都别想在韩国的其他大企业干了!所以我感觉这个局面完全是法律不健全跟诚信缺失导致的。政府除了要打击不良企业外,还应当适时的合理维护企业利益,建立一个 不良员工与不良企业的黑名单。将严重违反合同的员工拉黑名单,禁止几个月内在主要及常规行业工作!
发表于 2012-12-28 10:31 | 显示全部楼层
诱惑  弦音老师 绝对在挖坑
发表于 2012-12-28 11:2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zzz3s 于 2012-12-28 11:34 编辑

我和员工以前签合同 给你发一份
不过我现在不签合同了 遇到一个坏员工 自己有事离开不干了 过了半个月又想回来上班 我没让 她就搬出合同 说什么不提前一个月通知 还要补充什么的 还好我合同写得严谨 她没办法 还要去劳动局告我 我说你随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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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28 11:30 | 显示全部楼层
你自己斟酌修改一下
 楼主| 发表于 2012-12-30 10:3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6# zzz3s


    非常感谢!主要是考虑到,不签合同,人家要告照样告!
发表于 2013-1-2 17:49 | 显示全部楼层
绝对的契约自由是在法国大革命后所建立的,但是随着垄断资本主义的发展,民事主体之间实质上的平不平等被拉得越来越大,具有优势地位的民事主体完全可以利用其优势地位在订立合同时对合同的另一方进行某种程度上的胁迫,常见的如现在移动公司的各种坑爹捆绑销售,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下再实行毫无管制的契约自由,必然会导致大量的完全不具备公平性可言的合同的出现,所以现在各国奉行的都是相对的契约自由了,即契约不得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契约也不得显然违背公平正义原则——西方的契约精神也是有一个发展变化的过程的。
中国的情况和韩国不具有可比性,韩国有健全的工会组织,而中国的工会是名存实亡的,没有工会的力量,凭借劳动者个人的力量想在劳动关系中对抗资金几千万、几百亿的企业,是很困难的,而且各国的劳动法都偏重于保护劳动者而非企业的利益,就中国总体的情况而言,劳动者的确是属于弱势一方,但也无法排除在个别行业这种情况颠倒过来,比如说在技术密集型行业。
现行的劳动法的确有不少不合理之处,但是实际上也是可以规定违约责任的,在下列情况下可以约定违约责任:
1、企业对员工投入了培训成本。
2、员工具有保密的义务。
若是对员工没有任何的付出,仅仅想凭借一纸合同就把员工捆住干几年,我想抛开法律,从情理上来说也是不通的,现在出来工作的多是80后,甚至90后,80后的年轻人的特点我想大家知道的。我觉得签合同还是更好的,可以避免很多风险,当然合同在设计上要考虑周到,以前有企业不签合同,也是各种内部规定,结果有的员工特别有心机,在工作中各种收集证据(比如工资发放的证明、入职的证明),工作满了一年后把企业告了,以不签订合同要求双倍工资,结果还真拿到双倍工资了,在那个企业也造成了很不好的影响,其它员工也想效仿之,哈哈,或许2楼真的是在挖坑也说不清楚
发表于 2013-1-2 18:1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视光后学 于 2013-1-2 18:15 编辑

在中国,法律本身就是为钱权服务的。
所以假如法律中增加了惩罚劳动者的条款,那么惩罚企业的条款仍然形同虚设,而员工必然会因为法律条文的限制让无良企业克扣的更多。
举个例子,我们公司要求9月和次年2月底员工签订被自愿的承诺书,如果离职上交1000元,承诺书内容书写为自愿,类似的承诺书数不胜数,我本身也被自愿签订过一份罚款5000的承诺书,就因为我自费要去天津考试,所以需要请假。如果不写,我当月工资和500的押金就没了!
为这个事情我专门咨询过司法局和劳动局的熟人,人家都说没有办法,因为书面合约是 最重要的,而那上面我被迫写着自愿!
目前对于劳动者保护都不完善,其他的都是谈不到的,企业被员工坑了企业只能自认倒霉,相反劳动者被坑了也一样,国情下谁遇上谁倒霉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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