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斜视眼的配镜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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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4 15: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斜视眼的配镜原则

斜视患者的配镜既要矫正眼位,又要兼顾双眼视功能,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才能保证斜视治疗的正常进行。

调节性内斜视的配镜原则

(1)屈光状态为低、中度远视者:可以给予足度矫正或过矫眼镜。一般戴足度镜不得超过1年,过矫镜不超过半年,无论戴镜后眼位是否正位,斜视度变化与否,均应调整降低眼镜度数。

(2)屈光状态为高度远视者:采用逐渐递增法,先由4-500D+600D给起,早期1个月,3个月复诊1次,如果眼位已经矫正至正位,则不再增加眼镜度数;如果仍旧偏斜,则半年增加1次屈光度数,直到戴到足度或近足度,增加幅度以每次增加+05D4-150D为宜。如果眼位已正,则需坚持戴此度数眼镜1年后才逐渐降低其度数。每年减低+100D为宜;如果戴足度镜后,眼位仍有偏斜,1年后则减低其度数,以获得最佳视力的屈光度配镜为准。(3)屈光状态为复合远视散光时,优先矫正散光,其次才考虑远视度数,但远视与散光度数之和一般不能超过+600D,以后逐渐增加球镜度。(4)屈光状态为近视者,在调节型内斜视较少见,配镜原则是以获得最佳视力的最低度数为准。调节性内斜视患者戴镜一段时间后,眼位可以出现变化,在保持双眼正位不至于斜视复发前提下,逐渐地减少眼镜度数,每半年到1年减少1次,每次不超过+100D,不然会使异向性融合反射的发育受影响,大幅度的降低眼镜度数,极易导致内斜复发,造成视物模糊。有些儿童戴镜后,眼位可以得到显著改善,但会出现戴镜视力不如不戴镜视力。调节性内斜视的早期戴镜是最重要的,往往可以挽救患儿单眼视力,消除斜视,获得双眼视力的正常发育,避免手术矫正。                                                                                                                      配戴矫正屈光不正的眼镜:多数弱视患者存在各种不同程度的屈光不正,首先需要配戴矫正眼镜,其配镜原则如下:

  1、伴内斜视的弱视:

  首次配镜要给予足度镜矫正,配镜后要定期复查视力,每半年至1年重新散瞳验光1次。调节性内斜视在维持眼位正、视力好的情况下酌情减低球镜片,通常1年减少1D;部分调节性内斜视或非调节性内斜视再次验光时应适当减少远视度数,避免出现调节麻痹。

  2、伴外斜视的弱视:

  学龄前儿童,如远视度≤+2.50D,且对视力影响不大,可暂不配镜。超过+2.50D时应获得最后矫正视力较低度数处方,但一般减少不超过1/3。如果屈光不正为近视性,按散瞳验光结果给镜。

  3、无斜视的弱视:

  按验光结果,以矫正视力最佳为原则,根据屈光状态、视力、年龄、给予配镜处方。在试镜基础上,在获得最佳视力的镜片中进行筛选,远视眼中可选其中较高屈光度镜片,近视眼选较低屈光底镜片。

  4、带有散光的弱视:

  原则上不予增减,按实际结果处方。对高度远视散光与近视散光,可酌情减量。应半年至1年验光1次,根据屈光状况、斜视度及矫正视力情况的变化而变换眼镜度数。        内斜近视或外斜远视则以提高视力为主,宜低度数,若全矫的话反而斜视加重。 内斜远视或外斜近视则完全矫正,使眼睛达到正常。

   上海舒曼光学有限公司

   公司网址:http://www.schuman.com.cn

发表于 2012-10-14 19:4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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