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fly]“散瞳时:-1.00/+2.00*90°=0.6 三周后+1.00/-2.00*180°=0.4应该是:-0.25/+2.00*90°=0.5 不应该+0.25/-2.00*180°=0.7”[/fly]
很显然,这个“病例”显然是瞎编的
如果散瞳验光结果是-1.00/+2.00*90°或者+1.00/-2.00*180° 其总等效屈光力均为“0” 而-0.25/+2.00*90° 的实际等效屈光力为+0.75DS 如果真的“三周后+1.00/-2.00*180°=0.4” 在此基础上添加+0.75DS矫正视力能达到0.5吗?? 那雾视的理论岂不是要被推翻了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