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弦音老师在40楼对法律的理解其实是错误的:
《合同法》第三百五十九条 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未按照约定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数据,影响工作进度和质量,不接受或者逾期接受工作成果的,支付的报酬不得追回,未支付的报酬应当支付。
技术咨询合同的受托人未按期提出咨询报告或者提出的咨询报告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减收或者免收报酬等违约责任。
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按照受托人符合约定要求的咨询报告和意见作出决策所造成的损失,由委托人承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而且根据合同法违约责任的可预见性规则,验光处方的提供者并不需要对配镜者到别处配镜所产生的损失承担责任,因为验光处方的提供者在给出验光处方的时候是无法预见到配镜者到别处配镜所导致的损失的,当然,如果有人智力有问题要在给验光处方的时候信誓旦旦白纸黑字的打包票说没问题那令当别论,也就是说老师所说的10000元损失是不用验光处方的提供者承担的。
我看人家有的医院就很聪明,明确就告知拿处方到别处配镜者,一律不负责任。也就是说验光处方可以大胆放心的给,但是不要打包票说不会有问题就行了。
真正可能要承担责任的,反倒是那种照着医院或其他眼镜店错误的处方单给顾客加工配镜的眼镜店,我看坛子里有的坛友说是喜欢那种拿医院单子到店里面配镜的顾客,因为这样他不会负责任,从法律风险的规避上来说,这种想法是错误的,真的有较真的顾客要打官司,这种将错就错给别人配镜的眼镜店多半要输。
哎,被骗了很多次,我也学会保护自己了,也知道验光和配镜都在一个地方的好处了,这样可以避免商家推卸责任,自己也恶补了视光学的知识,还是自己懂得好,以前碰到一个眼镜店,进店也是告诉我要验光的话必须配镜,然后我就答应了,结果出了问题,去投诉商家是各种忽悠,各种推卸责任啊,态度也不好,最后我只能不了了之了,难不成我一个斯文人要为这点眼镜钱去扯皮打架?那副眼镜我最后没法用,以后再有商家说是验光必须配镜,我也要反将一军,要先看看他技术如何再说
本人配镜也不算便宜了,两年配了七八副,被骗了七八次,期间眼睛就一直没舒服过,均价280,买来的血泪教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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