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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中的定期检验费从11月1日起停止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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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1 08: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财政部网站消息,财政部联合发改委发布《关于取消和暂停征收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称自2015年11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取消和暂停征收37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检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体育总局、国家林业局、国家旅游局、保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建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

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收费清理改革工作部署,我们对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取消和暂停征收一批收费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11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取消和暂停征收37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自2016年1月1日起,取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所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收取的人才集体户口管理服务费(包括经营服务性质的收费)。

三、取消和暂停征收上述收费后,有关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统筹安排,保障工作正常开展。

四、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到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缴销手续。有关收费的清欠收入,应当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五、各省(区、市)财政、价格部门要抓紧对省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取消属于政府提供普遍公共服务或体现一般性管理职能,以及主要目的是养人、违背市场经济基本原则的不合理收费项目。坚决取缔各种乱收费。

六、各地区、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公布取消和暂停征收的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各级财政、价格部门要加强对落实本通知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取消和暂停征收相关收费项目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5年9月29日

一、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33项)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

18.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

19.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中的定期检验费


 楼主| 发表于 2015-11-1 08:21 | 显示全部楼层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的收取一般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国务院委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主管部门下达监督抽查任务,由任务下达部门拨给检验经费,监督检验机构不再向受检单位收费。另一种是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安排的经常性的监督检验任务,受检单位要按规定交纳检验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历来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各行业归口单位自行制定的。但由于原则掌握不一,收费际准相差悬殊,乱收费现象较严重。1988年4月25日国家标准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就制定统一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计算办法和部分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发出通知。通知规定了检验成本为材料费、水电费、固定资产折旧费、管理费四项,并明确了成本各项目所包含的内容以及检验成本的计算办法,即:
检验成本=(材料费+水电费+固定资产折旧费)X(1+15%)
发表于 2015-11-1 08:3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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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1 09:02 | 显示全部楼层
不错的消息
发表于 2015-11-1 09:07 | 显示全部楼层
消息利好,望各位眼镜人能维权,别质监局一来抽检就给钱息事宁人。
发表于 2015-11-1 09:10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央的决定,不知地方怎么样
发表于 2015-11-1 09:11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怎么看明白
发表于 2015-11-1 09:19 | 显示全部楼层
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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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1 09:51 | 显示全部楼层
但愿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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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1 10:17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提到眼镜检验的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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